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六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庚○○
己 ○
丁○○
癸○○
壬○○
乙 ○
戊○○
辛○○
丙○○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丁○○、乙○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四年。
癸○○、丙○○均休職,期間各六月。
壬○○、辛○○各降二級改敘。
戊○○降一級改敘。
庚○○記過一次。
甲○○、己○均申誡。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工程署(以下簡稱聯工署)受空軍總司令部之委託、規劃、設計,興建第三、五彈藥庫,過程草率輕忽,預算執行未能確實,所屬人員對重大工程與廠商勾結、圍標、綁標、洩漏軍機,總司令甲○○上將、參謀長庚○○中將、工程署前署長己○少將,督導不週、有虧職守。政治作戰部對於所屬人員於弊端發生之前,未能加以防範;發生之時,又未能及時反映,適時制止;發生之後,亦未能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害。政三(監察)處前處長癸○○上校疏於監督;監察官辛○○中校怠忽職守。工程署署長丁○○少將、二組(設計)組長壬○○上校、工程官乙○中校、丙○○少校、三組(施工)工程官戊○○中校,長期接受廠商不當餽贈與招待,重大工程招標與廠商勾結,圍標、綁標、洩漏軍事機密,均有違失,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查空軍為因應二代兵力運用構想,精算東部地區彈藥存量基準,擬訂「第三、五彈藥庫東遷投資綱要計畫」,於八十年七月十六日奉國防部崑峻字八○○號令核定,委託聯工署辦理。八十二年十一月完成詳細計畫及發包準備,全案規劃構建均以「內襯抗炸鋼鈑」設計。國防部於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對空軍「第三彈藥庫東遷投資綱要計畫修訂案」舉行聯參審查會,由國防部後勤次長室助理次長余祿慶中將主持,聯工署前署長己○在會中提出由原設計「RC(鋼筋混凝土)內襯抗炸鋼鈑」改為「純RC結構」方式構建,因驟然變更設計,且採RC結構必須增加預算新台幣(以下同)
十億元,空軍基於該年度預算無法保留,嚴重影響空軍二代機彈藥庫儲先期整備作業,決定將二億一千多萬元之工程預算,改為整地、排水、營區設施整建等工程費用。空軍總部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以遊沅字第二四○三號函建議國防部將「傳統RC鋼筋混凝土結構」為本案第三、五彈藥庫掩體之設計,並在文中明述:「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所提供之德國紐樂公司產品係由國內生百實業有限公司代理,為獨家生產,若採用是項材料,將有指廠之嫌,不符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等法規,且由於台灣代理商利益衝突,指控告狀將造成困擾,且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工業服務處曾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以茂慧字第二二○○號函覆生百實業有限公司婉拒該公司推介產品」。案經國防部於八十四年五月九日以軸載字第三二五九號令核定,本案第三、五彈藥庫構建方式以純RC結構設計。八十五年五月初,立法委員王天競於立法院審議八十六年度國防預算時,質詢國防部二代戰機即將返國成軍服役,需有優良之多功能抗炸掩體,方可免受損害,確保戰力。抗炸鋼鈑抗炸能力較傳統鋼筋混凝土為佳,工期短,造價亦較經濟,且世界各國均已採用,惟國防部至今仍未適應世界潮流,依然觀念保守,不吸收新知,仍以傳統RC結構做為國軍各型彈庫及機堡,建議國防部重新檢討評估。並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函國防部長蔣仲苓,推介生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生百公司),希望能允許該公司前往有關單位簡報相關設備。國防部後次室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電話通知聯勤總部召開「彈庫掩體以抗炸鋼鈑設計問題研討會」。隨即邀集陸、海、空軍及中正理工學院等相關人員於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召開研討會,邀請生百公司參加。研討會中因生百公司雖備有書面資料,然缺乏理論根據或確切數據以供分析與評估,對各單位所提十五個問題亦不能回答,會議遂決議請生百公司於二週後再提詳細資料,分送三軍以利各單位評估。聯勤總部於會後經與生百公司連絡,以該公司近期將邀請德國專業博士及原廠總裁來台參與研討說明為由,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再簽請相關單位召開第二次「抗炸鋼鈑設計研討會」,會中除生百公司簡介抗炸鋼鈑功能,並就前各單位所提之十五個問題提出說明進行研討。國防部聯四第二處處長朱玉嶺少將提出:⑴掩體之抗強度要求應在相同之條件下進行比較,請聯工署速與生百公司彙整資料,以利分析比較,並請生百公司亦另委請國內外具公信力之單位逕行評估,以昭公正。⑵有關掩體之設計首重其安全性但仍需考量其經濟性。⑶有關掩體之施工期程,二種方式亦需進行比較,若比較結果該產品較傳統設計佳,即使該產品為專利仍可依程序報權責單位核定後使用,並派員赴國外參訪蒐集資料,以引進新知。王天競亦在會中發言略以:「本人為國防委員,對軍方之軟硬體極為關心:::該產品其它國家已有三十多年之設計及使用經驗,現又獲NATO專業顧問之指導,國軍理應以吸收新知之態度予以了解,不可一昧排斥,應儘速赴國外實地考察之」。研討會主席聯勤參謀長庚○○中將在結論時,除引用國防部朱玉嶺發言外,並建請國防部組成小組赴國外參訪並廣為蒐集資料。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聯勤總部以宛邁字第三六一八號函,將研討會召開情形及會議紀錄簽經聯勤總司令王文燮上將批示後陳報國防部。
聯工署依第二次研討會之會議決議,研擬「掩體RC內襯平面鋼鈑與RC內襯雙波浪鋼鈑」評估報告,據本院約談聯工署承辦人乙○中校指稱,該評估報告之設計理論、設計結果、經濟效益、施工工期、安全性等部分,均係依生百公司所提供之資料撰寫,於八十五年七月四日以宛邁字第三八二一號函呈國防部核辦,報告中並以:為
瞭解「雙波浪抗炸鋼鈑」目前國外使用情況及相關設計與施工應注意事項,俾便日後規劃設計與施工參考為由,建請國防部組成小組赴國外參訪,以增國軍新知。國防部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以軸載字四六一六號函,對聯工署所呈評估報告,相關內容,准予備查,並同意聯勤總部就有關設計及實際執行施工人員,赴相關國家查證該產品與施工應注意事項,另特別註明:宜有政三人員參與。聯工署隨即以署長丁○○名義以宛邁字第三九九○號函,致生百公司請協助提供參訪資料及行程。聯工署依據生百公司提供之資料及行程擬訂出國計畫,函國防部說明因國外設置雙波浪抗炸鋼鈑掩體大多為軍事要地,不易取得參訪同意權,僅獲德國及韓國二個國家同意參訪。聯勤抗炸鋼鈑參訪團於未離開國門之際,即發現生百公司有四人從中正機場開始全程陪同,參訪期間又改變行程前往法國觀光,返國之後均未見參訪之任一成員於出國前、參訪中、回國後,依照規定陳報上級或循政戰系統反映。據聯勤參訪小組評估結果,「抗炸鋼鈑式掩體」較「傳統RC掩體」具有減低混凝土及鋼筋用量、工期短、造價經濟等特性,確屬優良。而且該產品國外已使用多年,亦無涉及專利權;惟聯勤工程署囿於能力不足,無法設計及監造,建議國軍若採用此類產品,初期以指廠方式委商辦理較妥,俟技術轉移後,再採公告招標方式辦理。聯勤總部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宛邁字第三九六七號函國防部就本案委外工程以合併招標(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一併發包)方式執行。聯工署工程官丙○○少校並應生百公司之要求將「雙波浪抗炸鋼鈑構築掩體執行方案之可行性分析」相關資料私下交付生百公司,使該公司瞭解投標前作業情形。丙○○於交付後雖向聯工署署長丁○○報告,惟署長並未反對或制止,只是要丙○○小心點。「抗炸鋼鈑」因非屬單一產品且無涉及專利權之問題,聯勤總部建議採指廠方式辦理,國防部認為適法性尚有爭議,且恐造成獨家之嫌,分別前往審計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該案工程執行方式進行研議,皆認定採指廠方式辦理將產生不良後果,核定有關使用抗炸鋼鈑構建工程案之執行,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國防部於八十六年七月八日分別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就該案工程採「合併招標方式辦理」進行研討,該二單位均表示「於相關規範、招標文件未涉及綁標之前提下,原則可行」。國防部經彙整該二單位意見,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令覆聯勤總部:空軍第五彈庫工程准按「合併招標」方式辦理,惟監造部分請考量採自行監造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本案工程擬使用「抗炸鋼鈑」之建材為其內襯構件,其相關規範,招標文件不得涉及指廠,並以公開招標方式依法辦理。聯勤總部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辦理本案工程開標作業時,函請審計部監標。審計部以該案工程中訂有廠商資格及實績限制,是否已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報奉國防部核定乙節,請聯勤總部查明回復。聯勤總部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於政府採購公報公告延期開標,並將該案招標計畫陳報國防部,仍建議將廠商資格及工程實績限制納入招標文件。為符「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六、七條規定,國防部函請聯勤總部就該案是否屬「特殊或鉅大工程」先予澄清,如確屬特殊或鉅大者,應就其特性及具體事實,另案報部據以說明。案經聯勤總部陳復國防部說明,該工程設計為能承受一、一○○磅之高抗炸防護能力,所採用抗炸鋼鈑,迄今國內無此規劃、設計能力,故為利今後技術轉移建立國軍規劃、設計及監造能量,仍建議以「特殊或鉅大工程」方式辦理。又據承辦人乙○於本院約談時坦承,所有工程底價計算基礎之工程細部設計,
工程施作之項、量及單價分析等,均是依據生百公司提供之資料製作。有關開標之文件資料,於開標前,未經長官同意即交付生百公司,方便該公司參與投標,以期順利得標。本院約談本案相關人員時,聯工署長丁○○坦承在該工程開標前,與生百公司往來頻繁,交往密切,不但接受廠商之宴飲招待,且使用廠商提供之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有費用均由生百公司支付。復於八十七年一月十日開標前夕,在高雄國群大飯店見面,並由生百公司出示該公司之報價單及參加投標之家數。乙○亦承認曾多次和生百公司人員在高雄之「五星上將酒店」(有女陪侍)喝酒及台北地區之統帥飯店等地吃飯,及和南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寧公司)人員在台北基隆路「ACE俱樂部」(有女陪侍)等地喝酒,所有花費均由生百、南寧二家公司支付。生百公司莊炳煌並於開標前一日(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和乙○在台北統帥飯店見面,告知該公司有四家廠商前往投標,商量有關圍標事宜。本案因屬「特殊或鉅大工程」有廠商資格及工程實績之限制,因此聯工署於開標時開標資格之審查分成證照、財務及實績三個小組,其中實績小組係由聯工署二組(設計)組長壬○○擔任,壬○○於本院約談時坦承於審查工程實績時,因時間倉促,並未能確實逐一審查各投標廠商實績,他無法確定,是否有廠商因實績不符而遭其瞞混過關的情事。於開標當時分別取自內湖及南港郵局信箱的兩個標封,因有「標封前端破損」及「標封背面中線未封牢」之破損情事,遭投標廠商質疑,主持開標之丁○○署長,非但未依該署印製之投標須知第十二條第九款(即國軍營繕工程教則第八條第九款)之規定:「標封未封固或封口有變動者」宣布為無效標單,且將該二破損之標封由在場參與投標之廠商傳閱,使在場之廠商藉由投郵所貼之郵票及投擲地點之郵戳知悉該二標封屬誰。丁○○表示若有廠商主張該二標封無效,則將宣布本次開標廢標,使在場之投標廠商,不敢主張該二破損標封為無效標單,以繼續開標作業。當宣布增加工程規劃設計超過期限完成之罰則時,亦有廠商反對,惟於開標紀錄中均未註明,其開標紀錄之登載顯然與事實不符。本案最後由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登公司)以四億二千四百六十八萬元低於底價五億一千萬元得標。生百公司因不甘心多年苦心經營,投注大量心血及鉅額費用的「抗炸鋼鈑掩體工程」竟遭他人中途截標,除與丁○○、乙○等人連絡表達其不滿之外,並請聯工署三組(負責施工、發包)之工程官戊○○於開標當晚(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將得標廠商國登公司之芬蘭工程實績證明及韓國生產工廠的實驗報告,未經上級許可擅自交付生百公司,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在接獲乙○及生百公司莊炳煌電話後,將國登公司全部資料影印交付乙○轉交莊炳煌。
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丁○○家人告知位於高雄家中遭人投擲汽油彈,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聯工署二組組長壬○○下班返家,在家門前遭三名歹徒圍毆。八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丁○○遭生百公司莊炳煌及其他三名不詳姓名人士挾持,並予毆打、電擊,強迫立下自白書承認曾和得標之國登公司洪金富及夏先生(副參謀總長夏瀛洲)隨員,於來來飯店見面討論,保證國登公司得標,事成之後保證丁○○任中正理工學院院長。丁○○於獲釋後,隨即於八十七年一月三十日晚間十時四十八分,以行動電話向國防部軍務局長劉學達連絡,時間長達七二七秒,並於八十七年二月一日向聯勤總司令甲○○報告被挾持之經過。丁總司令於八十七年二月二日(春節後第一天上班)向參謀總長羅本立報告。經查乙○中校亦於八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前後,遭生百公司人員挾持
、毆打,惟乙○於本院約談時表示,生百公司對本案投入如此多的人力、金錢,竟然未能得標,所為的情緒反應,能予諒解,故未就被挾持及毆打部分向警方報案或長官報告。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查聯工署為國軍工程專業諮詢單位,受空軍之委託辦理第三、五彈藥庫之設計、興建,本當謹慎、確實,惟該署以內襯抗炸鋼鈑建構彈藥庫規劃設計,於八十二年十月一日完成設計,並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完成詳細計畫及發包準備,卻又於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國防部對空軍「第三彈藥庫東遷投資綱要計畫修訂案」舉行聯參審查會時,前署長己○以缺乏鋼鈑之材質、種類及尺寸資料為由,推翻原設計「RC(鋼筋混凝土)內襯抗炸鋼鈑」,改為「純RC結構」方式構建,因驟然變更設計,且採RC結構必須增加預算新台幣(以下同)十億元,空軍基於該年度預算若無法保留,將嚴重影響空軍二代機彈藥庫儲先期整備作業,決定二億一千多萬元之工程預算,改為整地、排水、營區設施整建等工程費,導致原預算無法確實執行,而有消化預算,浪費公帑之嫌。查己○身為聯工署長,擔負督導之責,對空軍委託辦理第三、五彈藥庫之規劃設計,竟草率輕忽,出爾反爾,遽予變更設計,導致預算無法確實執行。核其所為除違反國防部頒行之國軍營繕工程教則第五章第一節第○五○○一第三項需求概算編訂:「審慎編訂土地、工程、設備、拆遷費用等需求概算,務求週密完整,避免浮濫」之規定,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聯勤工程署奉國防部核定出國參訪,承辦人乙○已知有多國生產「雙波浪抗炸鋼鈑」並有設置該種鋼鈑之掩體,但未廣為徵詢,逕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以宛邁字第三九九○號函請生百公司提供參訪資料及行程,並依該公司提供之行程,擬訂出國計畫,於簽呈中說明:本案經與相關單位協調,具有設置雙波浪抗炸鋼鈑掩體之國家甚多,但大多為軍事要地,不易取得參訪同意權,現經協調已獲德國及韓國二國家同意參訪:::。乙○隱瞞事實,矇騙長官,怠疏職守;組長壬○○對於屬員之工作未能詳予查核,署長丁○○對所屬怠疏職守,草率從事之舉,難卸監督不週之咎。八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國防部以軸載字第五一七四號函覆聯勤總部,准該部沃署長等五員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至八十五年九月四日赴德國及韓國參訪「雙波浪抗炸鋼鈑」掩體,並應嚴守分際,避免與代理商不當接觸。查國防部於八十二年八月三十日以吉嘉字第九○七六號令頒「國軍人員因公出國人數及時程管制規定」第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出國行程安排,應以實際任務為限,不宜併其他行程活動。」惟參訪小組丁○○等五員,於未離開國門之際,即發現有生百公司莊炳煌等四人,從中正機場開始全程陪同參訪。參訪期間又改變行程前往法國觀光,類此違反規定之行為,均未見參訪之任一成員於出國前、參訪中、回國後,依照規定陳報上級或循政戰系統反映。尤其負責監察之政三辛○○中校,未能堅守立場,連袂前往,將本身職責置諸腦後,返國之後,竟隻字未提,亦未向長官報告。辛○○於本院約談時表示,本次奉派出國參訪,係觀光、遊玩。惟查國防部為恐承辦人未能嚴守分際,與代理商有不當接觸,特建議出國參訪宜有政三人員參與,以杜弊端。惟辛○○於中正國際機場見有生百公司人員陪同參訪,領隊丁○○既未能依照規定予以拒絕,辛○○亦未即時制止或基於職責表明立場,嚴拒該等人員隨行,實有虧職守。返國之後,又未就參訪期間成員之違紀犯法事件,提出個別之參訪報告,以落實政戰機制,確有疏失。領隊丁○
○及參訪成員壬○○上校、乙○中校、辛○○中校、龍濬少校,於參訪期間均未能嚴守分際,依法行事,均有失職。另查聯勤政治作戰部政三處職司軍紀督導及重大違紀犯法事件之查察,前處長癸○○指派政三監察官辛○○隨行參訪,目的在收軍紀督導及防止違紀犯法事件之發生,惟辛○○以觀光心態出國參訪,因循怠忽,未能發揮功效,以落實政戰機制,癸○○派人不當,督導不週,自難辭疏失之責。總司令甲○○,參謀長庚○○對於所屬出國參訪,未能嚴守分際,由代理廠商陪同參訪,中途變更行程前往法國觀光,均無所悉,難辭監督不週之責。據聯勤參訪小組評估結果,「抗炸鋼鈑式掩體」較「傳統RC掩體」具有減低混凝土及鋼筋用量、工期短、造價經濟等特性,確屬優良。而且該產品國外已使用多年,亦無涉及專利權;惟聯勤工程署以囿於該署能力不足,無法設計及監造,建議國軍若採用此類產品,初期以指廠方式委商辦理較妥,俟技術轉移後,再採公告招標方式辦理,違反國軍營繕工程教則第五章計畫,第○五○○三第㈡作業要領第㈣「工程設計應盡力防制不合理之工法、材料、廠牌及獨惠特定廠商,阻礙其他競爭者參與之綁標行為」之規定。聯工署工程官丙○○少校並應生百公司之要求,將「雙波浪抗炸鋼鈑構築掩體執行方案之可行性分析」相關資料,私下交付生百公司,使該公司瞭解投標前作業情形。經查該項資料係屬國防部令頒之「軍機種類範圍準則」第六條後勤類之軍機範圍第四款工程營產類:「既設或籌設之軍事設施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經核丙○○少校所為係觸犯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規定。丁○○身為聯工署主管,對於所屬將屬於後勤類之軍事設施計畫內容文件,交付民間廠商,經向其報告,竟未能予以制止,且未依軍機保密實施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所屬長官或政戰部門報告,反而要丙○○小心點,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罰之規定。」依軍機保密實施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主管對單位保密工作負成敗之責,應確實督導所屬人員恪遵本規定。」聯勤總司令甲○○,參謀長庚○○對所屬未能恪遵職守,洩漏軍事機密,均未能善盡督導之責,難辭疏失之咎。
本院約談聯工署長丁○○時,丁○○坦承在出國參訪後,空軍第五彈藥庫工程開標前,和生百公司莊炳煌往來頻繁,交往密切,與國防部軍務局長劉學達中將,三人互以兄弟相稱,經常於台北、高雄二地接受廠商邀宴,且使用廠商提供之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有費用均由生百公司支付。八十七年一月十日聯勤工程署承辦之空軍第五彈藥庫工程開標前夕,丁○○和生百公司莊炳煌在高雄國群大飯店見面,莊炳煌出示生百公司將前往投標之四家廠商及報價單。丁○○身為該工程開標之主標人員,事先和投標廠商私下見面,研討開標事由,並知悉廠商報價單及採以借牌方式多家前往投標以達圍標之目的,未向上級長官報告,開標時又未能依國軍營繕工程教則之規定,以發現圍標為由,宣布廢標。丁○○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第六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十六條「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之規定,總司令甲○○、參謀長庚○○,對於所屬平日與廠商不當接觸,接受宴飲招待,收受不正當利益,違背職務綁標、圍標,竟一無知悉,顯見其督導不嚴,用人不當,均難卸疏
失之責。
聯工署工程官乙○中校於本院約談時坦承於空軍第五彈藥庫工程開標前,即將該工程規劃圖交付生百公司,組長壬○○上校亦於本院約談時承認知道乙○於八十七年七、八月及九月間曾兩次把空軍第五彈藥庫工程規劃圖,及工程招標須知交付生百公司,並說明據乙○告稱係署長丁○○之意思,均違反國防部令頒之「軍機保密實施規定」。乙○並承認曾多次和生百公司人員在高雄之「五星上將酒店」(有女陪侍)喝酒及台北地區之統帥飯店等地吃飯,及和南寧公司人員在台北基隆路「ACE俱樂部」(有女陪侍)等地喝酒,所有花費均由生百、南寧二家公司支付。生百公司莊炳煌並於開標前一日(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和乙○在台北統帥飯店見面,告知該公司有四家廠商前往投標,商量有關圍標事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丁○○、乙○為本案之主持人、承辦人,一再洩漏軍事機密,生活浮華,長期接受廠商不當饋贈與招待,職司監察、查處軍紀督導及重大違紀犯法事件查察之軍中政戰單位,竟一無所悉,其政三處癸○○亦難辭怠忽職守,疏於監督之責。聯工署第三組工程官戊○○中校於空軍第五彈藥庫工程開標後,應生百公司之要求,開標當晚(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將得標廠商國登公司之芬蘭工程實績證明及韓國生產工廠的實驗報告,未經上級許可擅自交付生百公司,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在接獲乙○及生百公司之莊炳煌電話後,將國登公司全部資料影印交付乙○轉交莊炳煌。聯勤工程署各業務承辦人員,無視軍機保密實施規定,任意將軍中機密文件透過各種管道交付民間廠商,顯示聯勤總部對所屬人員管理散漫,紀律敗壞。總司令甲○○、參謀長庚○○,實應負管理不善,督導不週之責。綜合上述,聯勤總司令甲○○、參謀長庚○○、前聯工署署長己○、前政治作戰部政三處處長癸○○,於聯勤工程署受空軍委託規劃、設計,興建第三、五彈藥庫工程,對所屬人員未能嚴予督促,考核不嚴,用人不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五、七條規定。政三處監察官辛○○於奉派出國參訪時未能恪遵職責,怠忽職守,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七條規定。聯工署署長丁○○、二組組長壬○○、工程官乙○、戊○○、丙○○,於辦理空軍第三、五彈藥庫工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四、五、六、七、十六、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另聯工署署長丁○○、二組組長壬○○、工程官乙○、戊○○、丙○○,另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及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移請國防部軍法局偵辦。┌────┬─────┬─────────────────┬──────┐
│姓 名│職 稱│ 違 失 情 事 │ 違 反 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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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聯勤總司令│⒈所屬承辦空軍第三、五彈庫工程綁標│公務員服務法│
│ │ │ 、圍標,洩漏軍機,監督不週。 │第五、七、十│
│ │ │⒉所屬承辦空軍第三、五彈庫工程與廠│條 │
│ │ │ 商不當接觸,收受餽贈、金錢借貸等│ │
│ │ │ 違法情事,監督不週。 │ │
│ │ │⒊對所屬出國參訪資料未詳予查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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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 ○│聯勤參謀長│⒈所屬承辦空軍第三、五彈庫工程綁標│公務員服務法│
│ │ │ 、圍標,洩漏軍機,監督不週。 │第五、七條 │
│ │ │⒉所屬承辦空軍第三、五彈庫工程與廠│ │
│ │ │ 商不當接觸,收受餽贈、金錢借貸等│ │
│ │ │ 違法情事,監督不週。 │ │
│ │ │⒊未能督促所屬出國參訪嚴守分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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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聯勤前聯工│⒈對空軍第三、五彈庫工程設計、規劃│公務員服務法│
│ │署長 │ 不當。 │第一、五、七│
│ │ │⒉預算執行未確實。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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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聯工署署長│⒈收受廠商餽贈,及接受招待。 │公務員服務法│
│ │ │⒉協助廠商綁標及圍標所承辦之工程。│第一、四、五│
│ │ │⒊洩漏軍機。 │、六、七、十│
│ │ │⒋出國參訪未依預定行程。 │六、二十二條│
├────┼─────┼─────────────────┼──────┤
│癸 ○ ○│聯勤前政三│⒈對軍紀督導,考核及重大違紀犯法事│公務員服務法│
│ │處長 │ 件之掌握未能落實。 │第一、五、七│
│ │ │⒉指派人員出國參訪不當,督導不週。│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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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 ○│聯工署二組│⒈洩漏軍機。 │公務員服務法│
│ │組長 │⒉出國參訪未依預定行程。 │第一、四、五│
│ │ │ │、七、二十二│
│ │ │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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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 ○│聯勤政三處│奉派出國參訪怠忽職守。 │公務員服務法│
│ │監察官 │ │第一、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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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聯工署二組│⒈收受廠商餽贈,及接受招待。 │公務員服務法│
│ │工程官 │⒉協助廠商綁標及圍標所承辦之工程。│第一、四、五│
│ │ │⒊洩漏軍機。 │、六、七、十│
│ │ │⒋出國參訪未依預定行程。 │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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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聯工署三組│洩漏軍機。 │公務員服務法│
│ │工程官 │ │第一、四、五│
│ │ │ │、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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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聯工署二組│洩漏軍機。 │公務員服務法│
│ │工程官 │ │第一、四、五│
│ │ │ │、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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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檢送附件:
聯勤總部⒎⒓宛邁字第三九九○號函生百公司。國防部⒎軸載字第四六一六號函同意聯勤編組出國參訪。聯工署⒎簽呈「協調已獲德國及韓國同意參訪」。聯勤總部⒏⒉宛邁字第四三二五號函國防部出國計畫。國防部⒏⒘軸載字第五一七四號函覆聯勤參訪計畫。聯勤工程署「台東儲存庫八十七年度新建工程」招標須知。國軍營繕工程教則(節錄)。
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軍機保密實施規定(節錄)。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甲○○約談筆錄。
庚○○約談筆錄。
己○約談筆錄。
丁○○約談筆錄。
癸○○約談筆錄。
壬○○約談筆錄。
辛○○約談筆錄。
乙○約談筆錄。
戊○○約談筆錄。
丙○○約談筆錄。
調查報告。
(以上均影本,在卷)
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意旨:
甲、甲○○部分:
緣申辯人甲○○因監察院調查前任內所屬工程署受空軍總司令部之委託規劃、設計,興建第三、五彈藥庫工程案,認為所屬人員對重大工程與廠商勾結、圍標、綁標、洩露軍機等情事,而以「監督不週、對出國參訪資料未予詳查」為由,經引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出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實則,申辯人對此一案件,本諸嫉惡如仇之理念,自始即以專案查辦,未嘗怠忽;雖言該工程自計畫、系分、商情迄至建案等,皆早於未就任前原已核定,然身居上將主官─總司令之位,雖係處於政務之指導地位,縱令監督級層為所隸四級以下之受督導人員罹涉刑典,仍堅承擔單位成敗及道義之責任,於案發未幾將所有涉嫌人員飭交押查詳鞫後,毅然請辭去職,誠願肩負應有之政治責任,期樹規範焉。
孰知事與願違,該弊案屢經大眾媒體一再擴大報導、渲染,致監委諸公對本案之垂察,未能深及主官責任之範圍與職掌,以及國軍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制度之精義,不念申辯人之主動辭免職務之擔當,無分涉案刑責或行政違失與否,概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彈劾送懲,申辯人對此二度懲罰之舉,殊難甘服。爰就法言法,敬謹呈諸事證及法理如後,尚請明鑒,藉昭真相,以障人權。
壹、申辯之事證部分:
查監察院彈劾申辯人違失情事有:㈠所屬承辦空軍第三、五彈庫工程綁標、圍標,洩露軍機,監督不週。㈡所屬承辦空軍第三、五彈庫工程與廠商不當接觸,收受餽贈、金錢借貸等違法情事,監督不週。㈢對所屬出國參訪資料未詳予查核。而違反法令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十條云云。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曰:「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七條曰:「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第十條曰:「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然查:
申辯人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到職,迄至今(八十七)年四月請辭奉准離職,何嘗有擅離職守之舉、違背誠實清廉之實,以及一絲驕恣貪惰等敗行,從而衍致堪以自毀形象及名節之情事﹖則彈劾文之所以率引「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訓示條文,顯有為契合其泛指「監督不週、未詳予查核」之情節,以達成彈劾之目的。殊不知軍中「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制度行之有年,各參謀業務、處理職責均予明確訂定,各級皆習已為常(詳見附呈之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作業責任區分暨相關幕僚單位參謀業務處理職責明確表)。如國軍各級總司令部除總司令為主官首長,負責單位之成敗責任外,下設各副總司令、參謀長、副參謀長、政戰部主任、副主任、各署(處)長、副署(處)長、各組、科長、首席參謀及承辦幕僚,即依此「業務處理職責明確表」,各有所本,各守其分,否則勢須日理萬件公文書類矣!如本件之工程案,純屬技術幕僚單位工程署之作業層次;故舉凡研討會之召開、投開標之決定等,依權責皆應由其署長決定,至多敦請上一─二級督導人員主持研討會或核判決行,凡此皆在卷可稽。至彈劾違失第三點「對所屬出國參訪資料未詳予查核」一節,亦有察查欠週之處。蓋依監察院之調查報告可知,該工程案於申辯人到任前即已計畫建築,嗣於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及六月十八日兩次召開「抗炸鋼鈑設計研討會」,並於六月二十七日將研討會議召開情形及會議紀錄呈報國防部,七月四日依第二次研討會之決議,研擬「掩體R.C.內襯平面鋼鈑與R.C.內襯雙波浪鋼鈑」之評估報告,並建請國防部組成小組赴國外參訪,以增國軍新知。國防部遂於七月二十三日以軸載字第四六一六號令覆:「准予備查,並限七月三十日前呈報出國參訪計畫」。申辯人依上級命令、工程署所簽,遂於七月三十日批示「如擬」─准予呈報國防部核辦出國事宜。故類此公文,屬依令限時呈報性質,任何總司令閱此文件,自當批示「如擬」。且工程署屬技術幕僚單位,其所簽之文件除附有國防部行文外,並詳述申辯人所應了解之事,經逐級向上分由七個層級督導人員審查蓋章,復經送會監辦單位政三處之承辦監察官、副處長與處長等三人之監審在案。調查監委諸公不究各級審查之責,獨懲申辯人「未予詳查」,似有不妥。若言:凡最後批核人須負公文全部審查之責,則任何公文可由承辦參謀逕送核判人員批核即可,何須層層核閱蓋章轉呈﹖又該出國參訪計畫係呈請國防部鑒核並奉核覆;準此,調查監委理應追查國防部之責任,豈能責及申辯人矣!(詳見監院彈劾文附件一之附錄)
總之,類此工程計畫及投開標作業等技術層次或一般行政事務等例行行政作為,根本無須亦不可能事事上達總司令階層。蓋總司令之責任,端在肩負全軍(聯勤)之成敗,如單位發生重大意外災難、累及戰備任務之執行(支前安後之任務)等,或自身涉及具體重大違失事件,自須負起單位成敗全責或對自己之作為負責─今申辯人為此案,已主動背載政治責任之十字架奉准「請辭卸任」以謝國人!奈何今竟再遭送審懲戒
,將申辯人類比幕僚主管及事務人員交付懲戒,其可乎﹖貳、申辯之法理部分:
查公務員之行政責任,概分為「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前者具有司法制裁之性質,如公務員本身涉有具體違失事項時,常依公務員懲戒法為一定之懲戒處分;後者為行政監督作用,由上級依其一般考核或某專案績效所為之純粹行政制裁處分,最重者可至「免職處分」,依法係使其與行政主體與國家之公務員關係消滅。今申辯人既已「請辭奉准」、「免除現職」,就法理言,已受懲在先,根本無庸再送審,而「另行懲戒」,其理至明。否則一事兩罰,一命兩絕,殊不可矣。或謂:學理上有所謂兩者得積極競合,惟實務上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乃知兩者幾無界限矣,即應宜予規避再次懲戒為妥。
次查申辯人於本案中所涉事由,僅止彈劾文所謂之「監督不週」「對參訪資料未予詳查」,殊不知:⒈核定工程建案在上任之前;⒉出國參訪係奉國防部令覆,審查同意並限時呈報出國參訪計畫,故申辯人自當依令批可呈報;⒊下四層級之督導單位工程署所涉圍標洩密諸節,依分層負責及職掌分工之規定,且又無任何須調查違失之告知或警訊,應係該署主管或上一層級督導主管依職掌決行主持之事務,有關行政作為之細節,厥無直、間接監督之可能與必要。從而,就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而言,該署依職掌決斷之各項行政措施,或有不適當與非必要之處分,然就總司令之階層言,除前開所陳之行政制裁─應負「免職卸任」之全軍成敗責任外,誠然一無稍違行政作為之適當性與必要性可言,即言:殊無不當且查係職責所必要者也。總之,公務員於政府機關內行使裁量權作成行政決定時,本應遵行一般之法律原則及法定之目的,倘非如承辦、主管甚或直接監督之人員其作為有所涉及行政之違失時,自不宜罔顧此一比例原則而概將所有層級人員,一律納入行政違失考量之範圍。矧乎申辯人早經上級核布免除現職以示重懲,何容執意劾究行政措施之違失否﹖此外,再就法律規範之「明確性」而論,前開所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所述之應「謹慎勤勉、力求切實」等要件,均誠有違明確性中所應具之「可瞭解性」、「可預見性」及「可審查性」。今監察院率以「監督不週」欲合致「未嘗謹慎勤勉及未能力求切實」構成要件之舉,實已違反此一「明確原則」矣!末查公務員倘違反特別權力秩序或未能克盡職守,當得由上級基於指揮監督之關係予以行政制裁─懲處之,此於武職人員尤有其必要,而與一般文職公務員殊有差異,否則何以率軍、又何堪踐履戰備任務﹖況司法院釋字第二九八號早已釋示此一懲處權並不違憲,在案可憑。退萬步言,申辯人身為聯勤總部上將總司令,應已吻符「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中所界定政務官身分之一:「凡得比照簡任十四職等之正副首長者為政務官」,縱令決定購案政策或行政方針有所誤失於萬一,政務官最重之懲戒莫過於「撤職」!今申辯人已奉核免職調任參謀總長特別顧問,業無總司令身分,懲戒已然無從亦無須再次加諸申辯人一身。縱然彈劾旨意欲以申誡懲之,略示告誡;則對申辯人應有之權益與尊嚴之維護,亦非明智之舉。綜上所陳,為申辯人對監察院之彈劾案文作以上之申辯,尚祈明鑒。參、提出證物:
聯勤總部幕僚作業責任區分表。
聯勤總部幕僚業務單位各級人員職責明確概定表。
聯勤總部政戰部各級人員職責明確概定表。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工程署軍事工程業務處理職責明確表。(以上均影本,在卷)
乙、庚○○部分:
申辯人國防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前參謀長陸軍中將庚○○,「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工程署受空軍總司令部之委託規劃、設計,興建第三、第五彈藥庫,過程草率輕忽,預算執行未能確實,所屬人員對重大工程與廠商勾結、圍標、綁標、洩露軍機,督導不週,有虧職守」,而受到監察院之彈劾。彈劾理由列舉三項違失情事:㈠對所屬出國參訪未能嚴守分際,由代理廠商陪同參訪,中途變更行程前往法國觀光,均無所悉,難辭監察不週之責。
㈡對所屬未能恪遵職守,洩漏軍事機密,均未能善盡督導之責,難辭疏失之咎。㈢對所屬平日與廠商不當接觸、接受宴飲招待、收受不正當利益、違背職務綁標、圍標,竟一無知悉,顯見其督導不嚴,均難卸疏失之責。違反法令為:
㈠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㈡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申辯人庚○○因彈劾理由與其權責職掌不符,特提出申辯如次:聯勤總部參謀長為總司令之幕僚長,對所屬之人事、計畫、後勤、主計、兵工生產、財務、測量、留守業務、工程各署、軍法、總務、物資、經理生產、軍品鑑測各處,負有參謀業務督導之責,依據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參謀業務處理職責明確表,其職責為:㈠依據責成與指示,負責代核、代判。㈡全般性案件及主要計畫之協調與核轉。㈢計畫大綱與原則之建議與指導。㈣政策制度與法令之監督執行。本案工程署各員之違失均為個人行為,不論出國參訪之變更、機密公文之外洩,及平日對外之言行及收受不正當利益等,均在業務督導範圍之外,且弊端之發生並非申辯人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二款「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所引起,自不應交付懲戒。軍職人員雖受公務員服務法之約束,但軍職機關之編組與文職機關有別。最大不同為文職機關之幕僚長為主任秘書,負所有之法定業務之督導,而軍職機關分設軍事及政治作戰二位幕僚長,參謀長為軍事幕僚長。文職機關之主任秘書下設政風、人二等單位,而軍職機關之相對單位為監察、保防等,由政戰部門負責。故參謀長對所屬之營外生活、品德操守、洩漏機密等無法作直接而有效之督導。依據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參謀業務處理職責明確表之規定,工程署共有工程計畫、工程比議價、軍工器材採購、工程廠商獎懲、施工進度管制與預算管制、軍事營繕工程規則之修訂、工程廠商及建築師管理規定之修訂等八項,由參謀長負責核判、核定或核轉。而與本案有關之監察部門之軍紀整建、案件調查、監辦工作等,保防部門之工作部置、保密工作、防諜工作、安全調查等均非參謀長之權責。工程署政戰部對所屬官兵之調查資料等亦由政戰系統反映,參謀長不得與聞,亦未被總部政戰部所告知。故就本案對申辯人之懲處理由中有關所屬出國參訪之監督、洩漏軍事機密之監督及平日言行與收受不正當利益之督導,均非其應負之職責。
本部工程署弊案發生後,申辯人庚○○即受到調職之處分,由參謀長調為戰技會主委(前任參謀長任滿調升副總司令),軍中前途斷絕,已自行申請七月一日起自軍中退役,其所受之打擊將遠過於貴會所能施予之懲處。基於「一罪不二罰」之原則,請免予處分。
本案因受媒體與民意代表之渲染,其實質狀況已被扭曲,故僅就申辯書已無法得知事實之真相,請貴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條之規定,通知申辯人到場申辯。本案已進行軍事審判,請貴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請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之意旨,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故凡有犯罪裁決之刑事或軍法案件應一併予以處理或懲戒,不應有選擇性辦案之區別。但就目前公務機關之工程及採購弊案而論,有監察院提出彈劾而送懲戒者,亦有未予彈劾而不送懲戒者,自不合於「公平正義原則」。請貴會裁奪。丙、己○部分:
壹、本案己○署長任內個人自始至終均不同意使用「雙波浪型內襯鋼鈑」,並無全案規劃構建均以「內襯抗炸鋼鈑」,又驟然變更設計改採「RC結構」,影響預算執行,出爾反爾,草率輕忽,有消化預算之情事。
事實與申辯理由:
本案空總於八十年七月奉國防部核定「三、五彈庫東遷投資綱要計畫」(以下簡稱投綱計畫),聯工署八十二年十一月完成詳細計畫及發包準備,此期間有兩年四個月之久,依正常規劃設計所需時程,半年即可完成,為何要那麼久﹖真正原因乃空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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