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803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
振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並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另請提
出其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以供本院審核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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