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797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陸和油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士杰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 94 年 11 月 3 日、95 年
1 月 18 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彰監四字第裁 64-II0000000 號、
第裁 64-II0000000 號、第裁 64-HA0000000 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 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 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 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 關辦理登記,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 73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 、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 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 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 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著有明文。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陸和油封工業有限公司 (下稱陸和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9Q-7128號自用小客車, 於民國92年12月22日11時5分許、92年12月24日15時46分許 、93年5月27日12時46分許,分別在臺一線185.5公里、178 公里處,因「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 公 里以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 公里」,分為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臺中縣警察局交通 警察隊逕行舉發,並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下稱彰化 監理站)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為
由,分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2,400元。三、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所有車號9Q-7128號自用小客車之 多張罰單皆未送達,故未在期日前繳清罰款,致遭罰雙倍等 語。
四、本院認定之理由:
(一)查本件彰化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裁 決書),分別於94年11月8日及95年1月21日寄存送達於「 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87巷16號」,受處分人於 95年8月17日始聲明異議,是否逾法定期限,應視上開裁 決書是否合法送達為斷。
(二)受處分人車籍資料所登載車主地址係臺中縣大肚鄉○○村 ○○路○段284巷15-5號1樓,係受處分人於95年8月17日持 營業事業登記證辦理車主地址變更一情,有汽車車輛異動 登記書、彰化監理站95年9月7日中彰監字第0950105310 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足憑,是本件裁決書送達 時受處分人尚未為車主地址變更登記,原車主地址係彰化 縣彰化市○○里○○路○段87巷16號,即上開交通裁決書 所送達之住址。
(三)又受處分人於92年3月13日已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 司所在地變更,由原先之「彰化縣彰化市○○里○○路○ 段87巷16號」變更為「臺中市○○鄉○○村○○路○段284 巷15之5號」,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9月27日經中三字 第09530970180號函附之陸和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 項卡資料在卷足稽,則受處分人於92年3月13日變更公司 所在地之後,並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車主地址變更,可資認 定。
(四)原舉發機關於填製舉發通知單後,即將該通知單送達至受 處分人之車籍登記地址,並於94年11月8日、95年1月21 日寄存於彰化光復路23支郵局,有送達證書3紙可資依據 ,受處分人於公司所在地變更後遲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上開規定辦理變更車籍資料登記,致未收到違規通知單及 裁決書,自屬可歸責於受處分人。
(五)上開裁決書既已寄存送達於受處分人,受處分人遲於95年 8月17日始聲明異議,依首揭規定,顯已逾法定期間之規 定,難謂合法,復無從命補正,自應予駁回。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 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設彰化縣花壇鄉○○村○○路○段457號受處分人 陸和油封工業有限公司
身分證統一編號:CHZ00000000000號 設台中縣大肚鄉○○街65之1號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__
理 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__,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