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5年度,164號
PTDM,95,交附民,164,200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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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華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簡字第45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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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