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一
被 告 華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9月28日
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20,261,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85,56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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