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351號
ILDV,95,聲,351,200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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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之所有繼承人
      丁○○之所有繼承人
      甲○○之所有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所有之位於宜蘭縣五結鄉○○ 段141 地號土地被第三人楊揚無權占用,經聲請人與之協商 同意搬遷,然第三人吳連福卻聲稱系爭建物為其祖先丁○○ 所有,吳連福係其繼承人,則縱使吳連福為繼承人,亦因長 年不繳租金而經聲請人通知吳連福繳納,未免吳連福改稱僅 為繼承人之一,而聲請人又不知其餘繼承人為何人,為此請 求公示送達。另聲請人與甲○○及丙○○就上開土地分別訂 有租賃契約及地上權設定契約,其繼承人未繳納租金,經聲 請人通知繼承人之一林添丁胡飛鵬胡飛虎繳納,然未免 其等改稱僅為繼承人之一,而聲請人又不知其餘繼承人為何 人,為此請求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於聲請狀僅表明其相對人為丙○○、丁○○、 甲○○之所有繼承人,然並未載明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其相 對人為何人已有不明,且亦未釋明有何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 失而不知相對人姓名、居所之情形,經本院定期通知聲請人 補正迄今亦未補正,則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 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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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