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 告 金春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陳詩文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已經遷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路20號10 樓,並於民國93年9 月22日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 處申辦公司變更登記完畢,有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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