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百里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9,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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