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37號
SLDV,94,建,37,20061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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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34,87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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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