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642號
SLDM,95,訴,642,200610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邢佩璽



具 保 人 蕭松和

具 保 人 陳天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松和陳天宗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10,000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蕭松和陳天宗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分別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邢佩璽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意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