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祥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昇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1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 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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