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420號
KLDV,95,訴,420,200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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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祥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和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和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昇和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160
     元,應繳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5,740元。
  (二)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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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