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5年度,5號
KLDV,95,法,5,2006101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朱銘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朱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朱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朱銘文教基金會,該 法人之捐助章程第1、9、15條業經於民國95年5月10日所召 開之第3屆第7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補充變更組織捐助章程 如附件所示,並經台北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為使法人組織 更能健全運作,爰聲請變更組織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原財 團法人朱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 照表、台北縣政府公函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財團法人朱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如附件所示,此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組織捐助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長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