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丁○○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宣辰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文寬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張凱輝律師
被 告 壬○○
指定辯護人 林達傑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所為之
95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 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 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