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546號
CYDV,95,聲,546,200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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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路25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一六三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面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壹張,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法院應依 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302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面額為新台幣 (下同)30萬元1張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5年度存字第163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 該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前項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國庫保管品經收通 知書、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民事裁定 、執行部分撤回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裁 全字第3026號、95年度執全字第1460號、95年度存字第1031 號案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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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