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329號
CYDV,94,訴,329,200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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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己○○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二人共同 凃國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庚○○○原姓
       辛○○○原姓名
       壬○○
       丁○○
             號
前列四人共同 趙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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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