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04號
NTDV,95,補,204,200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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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1
上列原告與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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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