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小調字第56號
原 告 臺灣電力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啟明
被 告 大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在臺中市,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 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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