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667號
原 告 丁○○
丙○○
甲○○○
號
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金比律師
上列當事人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
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
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七十五
條亦有明文,依同法第三百十九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
之合併準用之。而與他公司合併,乃股份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事由之一,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依法不須進行清算程序,其法
人人格即已消滅,僅形式上須經解散登記而已(公司法第三
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四條參照)。
二、查原告以被告台灣碱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碱公司)
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一、被告公司應將原告丁○○所有
坐落台南縣歸仁鄉○○○段0000-0000地號面積2324平方公
尺所有權全部,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於民國39以豐歸字第
000670號收件、於民國39年9月28日登記,所設定之新台幣
叁萬陸仟貳佰叁拾貳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二、被告公司
應將原告丙○○所有坐落台南縣歸仁鄉○○○段0000-0000
地號面積4403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
於民國39以豐歸字第000670號收件、於民國39年9月28日登
記,所設定之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叁拾貳元抵押權登記予以
塗銷。三、被告公司應將原告甲○○○所有坐落台南縣歸仁
鄉○○○段0000-0000地號面積2746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
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於民國39以豐歸字第000670號收件、
於民國39年9月28日登記,所設定之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叁
拾貳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四、被告公司應將原告乙○○
所有坐落台南縣歸仁鄉○○○段0000-0000地號面積2747平
方公尺所有權全部,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於民國39以豐歸
字第000670號收件、於民國39年9月28日登記,所設定之新
台幣叁萬陸仟貳佰叁拾貳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查
台碱公司已於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經經濟部以經商字第0
七六五0號函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
散登記,合併後以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中石化)為存續公司,台碱公司為消滅公司,並由經
濟部以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以經商字第七三0七六五0號
函予以照准,業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經濟部,有經濟部九十五
年十月十三日經授商字第0九五0一二二八0七0號所附台
碱公司七十二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合併計畫書草案
、台碱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成本明細表在卷可稽,並據
台碱公司訴訟代理人林尚達陳明在卷,是以台碱公司在本件
原告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訴前已合併解散登記,台碱公
司之法人人格即已消滅,惟原告以台碱公司與中石化公司合
併,未經清算程序,且為公司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不得對抗原
告之事由,堅持以台碱公司為被告,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
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被告台碱公司具有
當事人能力之證據,該裁定並已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合
法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亦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原
告迄未補正,猶以台碱公司為被告,揆諸首揭規定,其訴自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