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41514號
TPEV,95,北簡,41514,200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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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樂美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懷澤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13元
     ,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另將繕本一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
     院。
  (三)檢附被告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一份,對之若有所答辯,
     並請於期限內提出答辯狀,另將繕本一份逕送被告並
     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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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美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懷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