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七九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降二級改敘。
事 實
甲、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由:為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經理甲○○對於借戶吳同寧申貸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案,未依規定報經總行核准,即批示辦理越區貸款;亦未會同經辦人員實地調查擔保品現狀,即核准放款;且前鎮分行放款協調小組於擔保品辦理估價前,即通過核貸審查程序,並將補開之審查會決議列入前次會議紀錄,其辦理過程先後順序顯不合邏輯亦不符規定,甲○○身為該分行主管,卻未予以糾正並同意放款,致嗣後該筆貸款因借戶未按時繳納本息而須轉列呆帳,其核批本案放款過程,均有違誤,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事實與證據:
本案借款戶吳同寧於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家計周轉需要為由,提供所有坐落台北縣板橋市○○段一九三九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二二二平方公尺)一筆(附件一),向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申借七百萬元,利率按該行基本放款利率加計二,期限二年,並以楊鳴鐘、連錦忠為連保人(附件二)。經前鎮分行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放款協調小組審核通過,同年十二月六日由該分行經理甲○○核准撥款,惟該案於撥款後,利息即未繳納,致本息八、一六一、二○八元無法收回,經中國農民銀行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六九○次常務董事會通過轉列呆帳(附件三)。查本案借款人吳同寧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申貸時,係設籍「台北市○○區○○路六十六號三樓之三」(附件四),且其所提供擔保之標的物係坐落台北縣板橋市○○段一九三九地號土地;另依該行八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農企字第○二四九號函所附「中國農民銀行各營業單位營業區域劃分表」規定,前鎮分行之營業區域為「高雄縣市」,該表備註欄第五點復規定:「本營業區域劃分實施後,各營業單位非經專案報總行(業務部)核准,不得跨區營業。」(附件五)是以,本案借款人於申貸當時,設籍及所提供擔保品均位於台北縣、市,依前開規定,前鎮分行之營業區域既僅限於高雄縣市,如未報經總行核准,自不得越區貸款。復查前鎮分行進行本案擔保品「實地調查」程序時,該分行之承辦人並未會同主管人員實際至現場勘察,而係由家住台北之該分行經理甲○○於返北時,攜帶借戶繪製之擔保品位置圖前往查看,嗣後復由甲○○依據所勘察結果製作「擔保品估價表」,並以「:::預計作為建築用地,將興建公寓約十幾戶,供銷售。:::及臨近板橋夜市○地段佳,增值可期」等為由,加成一○○估價(附件六),惟該擔保品經中國農民銀行稽核處與該行授信異常戶專案小組查核結果,均稱其為「既成道路」(附件七)。是以,甲○○對於該擔保品現狀之調查,顯有不實。另吳同寧係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前鎮分行提出借款申請,復於同年十二月六日,始提供有關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及所有公司之代表人以外之他人導勘時用之「切結書」(附件八),惟該分行卻早於十一月二十八日即已製作不動產擔保品估價表,同
日該分行放款協調小組即審查通過,並將該決議倒填入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六十四次協調小組會議紀錄(附件九),其先後順序顯不合邏輯,且該分行經理甲○○係何時返北順道實地查看?擔保品情形如何?補開之審查會,何人參加?均未留有紀錄,其貸款審查過程顯有嚴重瑕疵。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未依規定報經總行核准即批示辦理越區貸款:查本案借款人吳同寧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申貸時,係設籍「台北市○○區○○路六十六號三樓之三」,且其所提供擔保之標的物係坐落台北縣板橋市○○段一九三九地號土地;另依該行八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農企字第○二四九號函所附「中國農民銀行各營業單位營業區域劃分表」規定,前鎮分行之營業區域為「高雄縣市」,該表備註欄第五點復規定:「本營業區域劃分實施後,各營業單位非經專案報總行(業務部)核准,不得跨區營業。」是以,本案借款人於申貸當時,設籍及所提供擔保品均位於台北縣、市,依前開規定,前鎮分行之營業區域既僅限於高雄縣市,如未報經總行核准,自不得越區貸款,該分行卻仍核貸七百萬元予非屬該分行營業區域內之吳同寧。雖據甲○○辯稱:本案借戶之經濟活動既然在南部,並係主動向該分行申請,基於服務客戶立場,該分行即根據前開營業區域劃分表備註第三點:「為客戶便利計,總公司分支機構或資金調度部門所在地區之營業單位,均得受理該客戶貸款」,及第四點「設於鄰接縣市之客戶,如自動到行洽辦放款案件,各營業單位,得酌情辦理」之規定,酌情受理,而未報總行核准云云(附件十第一頁前半頁第九行)。惟查該營業區域劃分表備註欄第一至第五點應視為一體,而不應予以分割,個別適用,縱前鎮分行為爭取業績,依前開規定第三、第四兩點認吳同寧之申貸案「得以受理」、「酌情辦理」,惟該項申貸案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按:即申貸後第三天)始開戶,亦即貸款前並無在前鎮分行存放款之紀錄,且個人資料表經營事業乙欄,徵信人員亦簽註「無佐證資料無法查證」(附件十一),故所謂「本案借戶之經濟活動既然在南部」之事實自難以認定,而甲○○時任該分行經理,對於前開規定當知之甚詳,卻未確實依照該規定報請總行核准即行批示放款,致衍生本案,顯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同法第五條前段:「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之規定。未依法詳細查證本案擔保品現狀即核准貸款:按中國農民銀行放款及保證業務手冊第三節「擔保品鑑價」之二「實地調查」規定:「不動產之書面調查認可後,經辦人員應會同主管人員實地調查。」(附件十二)惟前鎮分行就本案擔保品進行「實地調查」程序時,該分行之承辦人並未會同主管人員實際至現場勘察,而係由家住台北之該分行經理甲○○於返北時,攜帶借戶繪製之擔保品位置圖前往查看,嗣後復由洪員依據所勘察結果製作「擔保品估價表」,並以「:::預計作為建築用地,將興建公寓約十幾戶,供銷售。:::及臨近板橋夜市○地段佳,增值可期」等為由,加成一○○估價。其作業程序,顯已違該項「實地調查」之規定。雖據甲○○辯稱:有關該分行承辦人員未依規定,會同主管人員共同勘察擔保品,係因本案借戶以業務繁忙且經常出國,無法騰出時間陪同該分行人員前往勘察為由,要求由其繪製擔保品位置圖,再由該分行人員自行前往查看。由於當時正值中國農民銀行全行推展小額投資貸款活動,該分行為爭取良好業績,僅當年十一月
份承做之案件即高達四十餘件,而辦理授信人員僅四名(含副理),人手極度短缺,且本案擔保品位於台北縣板橋市,為不讓該分行同仁旅途過於勞累而影響工作,乃由家住台北之經理甲○○代為前往勘察擔保品,依借戶繪製之位置圖查看,於板橋夜市附近確有一塊「空地」,誤以為該土地為本案擔保品標的物,乃以住宅區建地之估價方式估價云云(附件十第二頁前半頁第一行)。惟查,本案為一般中期擔保貸款,擔保品之之良窳與真偽,實為債權確保之先決條件,亦為核貸前首應查證之要務,該擔保品經中國農民銀行稽核處與該行授信異常戶專案小組查核結果,均稱其為「既成道路」,甲○○卻未經由地政人員引導,僅憑借戶繪製之位置圖勘查結果,即認該擔保品係住宅區建地,而未能查覺該筆土地為道路用地,致嗣後該筆放款,因借戶未按時繳納本息而須轉列為呆帳,甲○○顯未確實踐行擔保品之調查程序;且其身為該分行主管,既未依前開規定會同承辦人員共同勘察擔保品,復僅依借戶吳同寧繪製之位置圖,即製作完成「擔保品估價表」,並作成加成一○○之決定,其調查、審核過程,顯未力求切實,自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同法第七條前段:「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本案擔保品未辦理估價,前鎮分行放款協調小組即審查通過核貸,甲○○未予以糾正並同意放款:
查本案借戶吳同寧係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前鎮分行提出借款申請,復於同年十二月六日,始提供有關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及所有公司之代表人以外之他人導勘時用之「切結書」,惟該分行卻早於十一月二十八日即已製作不動產擔保品估價表,同日該分行放款協調小組即審查通過,並列入十一月二十五日紀錄,且該分行經理甲○○係何時返北順道查看?擔保品情形如何?補開之審查會,何人參加?均未留有紀錄,其貸款過程顯有瑕疵。雖據甲○○辯稱:吳員於送件時即告稱其為業務需要急需出國,希望該分行能於其出國前辦妥擔保品抵押設定及簽約手續,基於服務客戶,該分行乃同意儘速辦理。而放款協調小組秘書原已安排當月召開第六十四次會議,即將當日之前收件案件編入當日議程。惟本案甫經申請,估價表及借保人票信查詢尚未完成作業,而將該案延後討論,但仍列入當日議程。依中國農民銀行放款協調小組作業要點(附件十三)第四點規定:對於存單押借案件,或有確實擔保之抵押借款,其估價依該行規定之案件,或為因應客戶急需經簽核准之案件,得先由權責人員批辦後報小組存查。即依規定有確實擔保之抵押借款,可先由權責人員(本案權限為經理)批辦後,再報小組存查。本案實因已編入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六十四次協調小組議程內,始會按一般程序提小組協調,獲得共識後即予以通過,並列入當次議程內,否則依規定亦可先由經理核判後,再補報下次小組會議核備云云(附件十第二頁前半頁第十一行)。惟查,本案既係有確實擔保之抵押借款,該分行自可依前開要點第四點規定,先由權責人員(按:即該分行經理甲○○)批辦後再補報下次小組會議核備,惟該分行卻以八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補開審查會,決議卻列入同年月二十五日第六十四次會議紀錄之方式處理,其先後順序顯不合邏輯,且此種處理方式,亦易令人產生前鎮分行是否有刻意圖利他人而便宜行事之疑慮;而甲○○身為本案有確實擔保抵押借款之權責人員(前鎮分行經理),對前開作業要點應知之甚詳,卻任令其所屬以不合邏輯且不符規定之方式處理,致本案呆帳之產生,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之規定。綜上所述,本件被付彈劾人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前經理甲○○,已分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前段:「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第七條前段:「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肆、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附件台北縣板橋市○○段一九三九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附件中國農民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申請暨審核綜合表及借據。附件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授信案件催收款項轉列呆帳查核報告。附件借款戶吳同寧設籍資料。
附件中國農民銀行各營業單位營業區域劃分表。附件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不動產擔保品估價表。附件中國農民銀行授信異常戶專案小組查核綜合意見。附件切結書(於土地所有人及所有公司之代表人以外之他人導勘時用之)。附件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放款協調小組第六十四次協調小組會議紀錄。附件甲○○答辯書。
附件吳同寧開戶資料及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徵信人員查證簽註資料。附件中國農民銀行放款及保證業務手冊第三節「擔保品鑑價」之二「實地調查」規 定。
附件中國農民銀行各業務單位放款協調小組作業要點。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有關申辯人於本行前鎮分行任職經理期間,前鎮分行辦理之吳同寧貸款案,前於監察院調查本案時,申辯人已就審計部查核之疑點逐一提出答辯(詳監察院移送文件之附件答辯書)呈報監察院,擬不再贅述。嗣後,本行曾行文監察院,陳報本案後續辦理催收情形(證㈠),業洽得第三人曾寶雄願以債權及不動產抵押權讓與方式承擔並分期代償本案債務,償還方式為先償還一百萬元,餘欠分十五年一八○期償還,業獲總行同意辦理。該第三人亦已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與本行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證㈡),並於同年十月十二日依約償還一百萬元,繳納二期應償還款項共五萬元(證㈢),俟全數償清,本行將正式移轉本案債權及不動產抵押權予該代償人曾寶雄,屆時貸款可全數收回。申辯人亦曾將此情上告監察院,合先陳明。前鎮分行承做本案當時,正值本行推動消費者綜合性貸款活動,有總行通告各營業單位函為證(證㈣),申辯人身為經理,為爭取良好業績,乃積極拓展消費者綜合貸款業務;本案之所以會做成錯誤判斷,實係因分行業務繁重,人力短缺,而借戶又蓄意誤導,及申辯人經驗不足,缺乏警覺心所致。按本案擔保品根據板橋地政事務所及板橋市公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地價證明及分區使用證明等資料(證㈤),顯示係「住宅區建地」,當時之公告現值為一○、二一二千元,且由地籍圖資料顯示亦難察覺係作為巷道使用,而借戶又提供不實的位置圖,致勘察時,誤以為係正常擔保品,申辯人亦在認為債權確保無慮情形下,始做成同意貸款的決定。至於未報總行核准,即辦理越區貸款乙節,則係誤解規定所致,依本行八十年元月二十四日訂定
之各營業單位授信區域劃分表,雖規定前鎮分行營業區域為高雄縣、市,但在該劃分表備註欄另有第三項「為客戶便利計,總公司分支機構或資金調度部門所在地區之營業單位,均得受理該客戶貸款。」及第四項「:::設於鄰接縣市之客戶,如自動到行洽辦放款案件,各營業單位得酌情受理」,申辯人及前鎮分行授信同仁均以為合於此例外規定者,可毋須報總行核准,即可酌情受理,否則若不論何種情況均須專案報總行核准,則無須多此一舉,做此例外規定,故未報總行核准。監察院指陳申辯人未會同經辦人員實地調查擔保品現況乙節,實係申辯人疏忽。申辯人當時一心只考慮同仁在拓展消費者綜合性貸款期間,相當忙碌及辛苦,為免同仁旅途勞頓影響工作情緒,始決定由申辯人一人於返北時順道查看,而忽略作業手冊規定;且當時經辦人員又未提醒申辯人作業手冊有此規定,否則應不致僅由申辯人一人前往查看。
分行由於人力有限,工作忙碌,為爭取作業時效,服務客戶,有關授信作業常較重視實質的程序而偶有忽略形式程序的合理性,致有不合邏輯情形發生。以本案為例,自申請、收件、估價、徵信、審查、核定、對保、擔保品設定、簽約及撥款均依一般授信程序辦理,並無不妥之處,惟獨放款協調小組秘書曾朝章將召開第六四次放款協調小組會議當日之前收件案件(本案亦係當日收件)編入該次議程,由於本案甫申請,估價表及借保人票信查詢尚未完成作業,而將該案延後討論,但因已編入該次議程,故仍列入當日會議決議事項,致有先後順序不合邏輯之處(此事業經當事人曾朝章自承無誤證㈥),絕非刻意圖利他人,在資料未齊全時即通過貸放,此於監察院調查時,同仁業有充分澄清;況且本案撥款係於申請日之後十一日始撥放,而根據本行作業手冊規定,經理權限案件自申請日起至撥款日時間約六至十五日(證㈦),顯示本案並無急於貸放情事。
申辯人於擔任前鎮分行經理前,一直在總行服務,且大部分時間從事幕僚工作,平常接觸者以同仁居多,較少與客戶直接接觸,故較欠缺臨場及實務經驗,總認為社會上大多數人的行為模式會與自己相同,講求誠信,因此一旦在第一線的分行工作,難免有識人不清而被矇蔽情事。而檢討本案缺失,在於申辯人過於相信所謂優良客戶的為人,及其週遭的人,以致疏於防範,為惡人所逞。申辯人已為此過失付出慘痛代價,不僅因本案被總行申誡一次,審計部尚要追究申辯人之財務責任。本案發生逾期後,申辯人一直耿耿於懷,並深感愧疚,除積極對借保人催討外,並設法尋覓第三者購買本案擔保品。本案擔保品固然目前係作為巷道使用,但其公告現值頗高,以八十六年七月公告現值估算為一三、九八六千元,且地目為建地,編定用途為住宅,應仍有一定之經濟價值,縱認為該土地因目前被作為道路使用而有被認為既成道路之虞,亦因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大法官第四○○號解釋,國家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苟為政府徵收,依目前政府徵收土地補償辦法,可受償一九、五八○千元,應有第三者對此擔保品有興趣,故本案逾期後,申辯人即積極尋找願承受押品並代償債務之第三者。八十七年九月初有第三者曾寶雄與本行達成協議,以債權及擔保品土地讓與方式償還本案債務,且已簽約並償還一百零五萬元,目前還款情形正常。倘該第三者依約償還,則本案本金柒百萬元,連同轉列催收款前之利息一、一六一、二○八元均可全數收回。
申辯人服務農民銀行已二十餘年,在此期間無不兢兢業業,努力從公,且廉潔自持
,潔身自愛,此次遭此彈劾,心中感到無比難過。懇請鈞會體卹申辯人初任分行經理,經驗不足,警覺心不夠,始有此過失,絕非刻意違反規定,亦無任何不良動機;且本案申辯人已主動覓得第三者協議償還,對本行債權損失應可減至最輕,為此懇請鈞會體察實情,網開一面,從輕發落,予申辯人自新機會,實感德便。提出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證㈠中國農民銀行農逾字第五三四一號函。
證㈡債權讓與契約書。
證㈢轉列呆帳後追償收回紀錄。
證㈣中國農民銀行總管理處農務字第三五二五號函。證㈤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地價證明書、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等。證㈥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吳同寧呆帳案書面說明。證㈦授信作業程序(流程圖)。
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之核閱意見:關於被付懲戒人甲○○所提申辯內容,本院補充意見如左:所辯「本案業已洽得第三人願以債權及抵押權讓與方式承擔並分期代償債務,且第三人已依約先償還新台幣一○五萬元,及其業因本案遭總行予以申誡乙次之處分」乙節:
查本案雖已洽得第三人願以債權及抵押權讓與方式承擔並分期代償債務,且第三人己依約先償還新台幣一○五萬元,惟該部分係屬被付懲戒人之財務責任,縱第三人嗣後完全清償債務,亦僅能免除被付懲戒人遭追償呆帳之財務責任,其因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而造成錯誤之行政責任,自不能一併免除。且被付懲戒人辯稱渠因本案遭中國農民銀行總行予以申誡乙次之處分,業已付出慘痛代價云云,惟有關行政機關本諸職權所為之懲處,與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之「懲戒」,其性質與效力皆有所不同,縱被付懲戒人業因本案而遭懲處,亦不影響懲戒程序之進行。所辯「該項申貸案未經報經總行核准,即辦理越區貸款,係因誤解規定所致;及被付懲戒人未會同經辦人員實地調查擔保品現況,係因被付懲戒人忽略作業手冊規定,且當時經辦人員未提醒被付懲戒人有此規定所致」乙節:按熟稔有關貸款之各項規定,係銀行內各級承辦人員於審核、辦理申貸案件不可或缺之專業知能,是以,本案被付懲戒人既身為分行經理,自負有熟悉各相關規定之義務,惟其對於該項申貸案未依規定報經總行核准,即同意辦理越區貸款,自屬違誤,卻以「誤解規定」一語辯解,顯係狡飾之辭。再者,被付懲戒人辯稱:其未會同經辦人員實地調查擔保品現況,係因被付懲戒人忽略作業手冊規定,且當時經辦人員未提醒被付懲戒人有此規定所致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既已自承其未依規定會同經辦人員實地調查擔保品現況,係其忽略作業手冊規定所致,自難解其失職之行政責任。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甲○○所辯各節,無非卸責之詞,無足可採,仍請依法予以懲戒。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經理(現任該行總行襄理)。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辦理借款人吳同寧申貸七百萬元案,未依規定報經總行核准,即批示辦理越區貸款;亦未會同經辦人員實地調查擔保品現狀,即核准放款;且前鎮分行放款協調
小組於擔保品辦理估價前,即通過核貸審查程序,並將補開之審查會決議列入前次會議紀錄,其辦理過程先後順序顯不合邏輯亦不符規定,被付懲戒人身為該分行主管,卻未予以糾正並同意放款,致該筆貸款因借款人未按時繳納本息而須轉列呆帳,其核批本案放款過程,均有違誤,彈劾移送審議,本會審議如左:查借款人吳同寧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家計周轉需要為由,提供所有坐落台北縣板橋市○○段一九三九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二二二平方公尺)擔保,向中國農民銀行前鎮分行申貸七百萬元,利息按該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二計算,期限二年,並以楊鳴鐘、連錦忠為連帶保證人。經該分行放款協調小組審核通過,同年十二月六日由被付懲戒人核准撥款。借款人於借款後,即未繳納利息,致本息八百十六萬一千二百零八元無法收回,經中國農民銀行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六九○次常務董事會通過轉列呆帳之事實,有彈劾書附件中國農民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申請暨審核綜合表及借據、附件土地登記謄本、附件該分行授信案件催收款項轉列呆帳查核報告影本在卷足稽,被付懲戒人申辯亦不否認其事。依「中國農民銀行各營業單位營業區域劃分表」規定,前鎮分行之營業區域為高雄縣、市,非經專案報總行(營業部)核准,不得跨區營業(參見彈劾書附件農企字第○二九四號函暨附表),本件借款人吳同寧向該分行申貸時,係設籍「台北市○○區○○路六十六號三樓之三」(見彈劾書附件戶籍謄本),所提供擔保之土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均不在該分行之營業區域內,被付懲戒人為該分行經理,竟未遵守不得跨區營業之規定,亦未專案報經總行核准,即同意放款,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而借款人吳同寧係提供不動產抵押擔保,申請貸款,依中國農民銀行放款及保證業務手冊第三節「擔保品鑑價」之二「實地調查」規定:「不動產之書面調查認可後,經辦人員應會同主管人員實地調查」(見彈劾書附件十二),被付懲戒人並未依此規定就本件擔保品,責由承辦人會同主管人員實際至現場勘察,僅由其於北返時,攜帶借款人繪製之土地位置圖自行前往查看,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製作「擔保品估價表」,並記載加成之理由:「:::本筆土地預計作為建築用地,將興建公寓約十幾戶,供銷售。:::臨近板橋夜市○地段佳,增值可期,擬依公告現值加成一○○為時價,予以鑑估。」(見彈劾書附件擔保品估價表影本),惟該筆土地核貸時即為既成道路,業經該行授信異常戶專案小組查核屬實(見彈劾書附件七),參諸借款人係於同年十二月六日始提出委託他人引導勘察土地之切結書(見彈劾書附件八),則被付懲戒人前往勘察時,並無人引導,僅憑借款人繪製之土地位置圖,自行履勘,因而未能查覺本筆土地係既成道路,且依所勘察結果,據以製作「擔保品估價表」無疑。被付懲戒人旋將本件申貸案提經該分行放款協調小組會議審核通過(按本件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收件,即列入該小組第六十四次會議議程,在估價表作成當日始補開會討論,並於會議紀錄加註「十一月二十八日討論」字樣),核准放款。由於本件提供擔保之土地為既成道路,致借款人借款後,即未繳納利息,本息因而轉列呆帳,其所以造成此項損失,係因被付懲戒人辦理本件貸款過程,未依中國農民銀行前開規定調查、審核所致,其執行職務顯欠謹慎、切實。被付懲戒人雖以:本案所以會做成錯誤判斷,實因業務繁重,人力短缺,借戶又蓄意誤導,及申辯人經驗不足,缺乏警覺心,辦理越區貸款,亦係誤解規定所致云云置辯,惟均難辭其違失之咎責。其所提證據均不足為免責之論據。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爰審酌被付懲戒人事後洽得第三人願以抵押權讓與方式承擔債務,且已償還部分本息,減輕該行損失等情狀,依法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謝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