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8609號原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代表 甲○○重 整 人 乙○○重 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郭俊德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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