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5年度,1267號
TCEV,95,中補,1267,200610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源祐工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存誠(即松峻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2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源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