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源祐工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存誠(即松峻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2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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