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5年度,5961號
TCEV,95,中簡,5961,200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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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961號
原   告 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邊家安即政安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72巷7號,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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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