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5年度,5881號
TCEV,95,中簡,5881,20061030,1

1/1頁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5881號
原   告 助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15日向其承租坐落台中縣大
里市○○路109之1號廠房,租賃期限至97年3月14日止,每
月租金新台幣(下同)28,000元。惟被告自94年9月份起即
未依約繳納租金,迄至95年2月15日止,已積欠6個月之租金
合計168,000元,其前已訴請被告給付此部分之租金,並經
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1282號判決其勝訴確定。玆因被告又
積欠自95年3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共6個月之租金合
計168,000元,爰依租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8,000元,及自95年10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6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95年10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助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