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乙○○○○○○ Jeffre 丙○○○○○ Kather 共同代理人 姜黃荔芬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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