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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5年度,2802號
TCEV,95,中小,2802,200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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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280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欣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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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茂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