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2802號原 告 乙○○被 告 欣茂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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