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45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浦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縣大甲鎮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
肆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此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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