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451號原 告 大甲花園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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