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95年度,118號
TYEV,95,桃簡聲,118,2006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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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原名卓慧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前經聲請人依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2181號裁定,向本院提 存所為擔保提存後(90年度存字第1507號、91年度存字第35 35號),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嗣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成 和解,上開假扣押裁定已經聲請人聲請撤回,並由本院以93 年度全聲字第152 號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聲 請人為取回上開提存物,分別於民國95年3 月30日、同年9 月8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相對 人戶籍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街260 巷4 弄27號3 樓,以臺 北杭南郵局第3344號、第7939號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向相對 人催告行使權利,本欲待催告結果後,向法院聲請裁定取回 提存物,詎上開催告函皆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而有不能送 達之情,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現在實際居所,並非因聲請人 過失所致,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經查,相對人原雖設籍在桃園縣桃園市○○街260 巷4 弄27 號3 樓,惟已於95年3 月29日,將其戶籍遷入臺北縣三重市 ○○里○○路141 號5 樓戶內,有被告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 基本資料、全戶戶籍、遷徙記錄資料查詢果各一份在卷可稽 。本件聲請人於相對人遷址後,仍向相對人原戶籍地址寄送 催告函,致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並未查證相對人正確戶籍地 址再按址寄發,即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難 認聲請人主張為有理,應予駁回。本件聲請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錄:聲請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聲 請 費    1,000元 由聲請人負擔




合   計    1,000元 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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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