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余雯雯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61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板橋
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95年度板簡第2377號),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4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宏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款明細表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被告除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表示本件債權尚有糾葛外,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吳宏明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