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1972號
原 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據其庭後具狀表示系爭貨款有締約當事人等爭執,本院因認有調查之必要,依前開說明,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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