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5年度,1958號
TYEV,95,桃小,1958,200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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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958號
原   告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春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7 月16日向其承租飛針測試機一台,竟擅自將機器變賣,經向被告追索後,被告同意以買賣機器之名義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6,928 元,詎被告僅支付4萬1,760元,尚積欠7萬5,168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機器租賃契約書、春陞測試機應收租金狀況表、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並請求分期清償,惟經原告當庭表示不同意。本院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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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