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栢啟盛原姓名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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