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5年度,2301號
TPAA,95,裁,2301,200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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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301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6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於民國94年12月6日取得臺北市 政府商業管理處之高岡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文件,足以 證明抗告人83年持有之股份為2,500,000股,業已於84年間 變更為1,430,000股,且84年、85年、86年均未變動,故87 年抗告人持有股份係1,430,000股,非如相對人所核定之 2,500,000股,相對人未依事實查核即予核定云云。核其狀 述內容,就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迄至94年12月26日原裁定製作前亦未提出上訴理由 ,其上訴難認為合法,予以駁回乙節,並未表明原裁定有何 違誤,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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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岡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