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配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5年度,690號
TPSV,95,台聲,690,20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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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鄭恩福(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燦明(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聰和(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時雄(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輝三(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九
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五號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0
五號裁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  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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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