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0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鄭恩福(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燦明(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聰和(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時雄(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輝三(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五號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0五號裁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 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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