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2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演繹數位影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間
因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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