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5年度,69號
GSEV,95,岡補,69,200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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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69號
原   告 豐丞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勝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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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丞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