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69號
原 告 豐丞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勝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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