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劉耀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第一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將駁回
其聲請。
㈡、另聲請人於公示送達聲請狀內表明相對人甲○○其中一住所
為「台北市○○○路○段215號47樓」,然所附退件信封所載
地址為「台北市○○○路○段215號4樓」,併請聲請人於五
日內補正該正確地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