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95年度,126號
CYEV,95,朴簡,126,200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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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朴簡字第126號
原   告 華夏疊蓆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甲○○
            51
被   告 尚綠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14日向原告承租坐落在 嘉義縣義竹鄉義竹工業區○○○路一號廠房兩棟,約定每月 租金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於每月15日給付予原告;惟 被告自95年5月15日起所交付付租之支票即遭退票,經以存 證信函催告,被告仍繼續積欠95年6月、7月份之房租,經被 告出面協商原告同意縮減為月租7萬元,然被告仍未再給付 ,迄今共計:95年5、6、7月份租金每月按11萬元計共33 萬 元,8、9、10月份(計算至95年10月15日為止)每月按7萬 元計共21萬元,總共計迄本件辯論時已經欠租54萬元,被告 雖曾交付原告保證金30萬元,然該保證金具有擔保租金給付 之性質,被告迄今租金已遲延給付,並經原告於95年6月20 日催告履行未果,原告先就被告所交付保證金30萬元抵充所 欠租金債務,被告尚欠24萬元租金,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24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一紙、存證信函、收據一紙、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一份等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租金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95年10月13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勝訴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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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綠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夏疊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