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506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義德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17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在原告社區○○○縣○路鄉內甕段第六三四之一八四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占用面積零點零零零六公頃之鐵骨造遮雨棚以及B部分、占用面積零點零零零八公頃之加強磚造通道之建物拆除,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社區內土地共有人全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在嘉義縣番路鄉○○段第六三四之一八 四號土地,為共有人廖美玲、鄭欽中、廖桂枝、鄭寶泰、宋 茂林、賴麗卿、黃旭志、黃金樹、劉吳寶鵲、張嘉慧、郭美 子、李蔚誠、陳慈善、李明峻、賴惠珠、陳景居、方婷婷、 蔡竺憲、蔡文安、丙○○、楊黎妙、吳金對、蔡金水、王宋 仁、吳宗澤、蔡振村、蔡金龍、何東儒、邱木檜、蘇秀鳳、 張愛英、黃秀美、蔡依卉、蔡立泰、洪丕振、黃仁光、許賢 棋、呂怡星、羅志一、陳碧珠、王蒨芬、謝金桂、沈阿妙、 林勝豪、被告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義德寺、向春美、陳 玉蘭、許秀芬、羅啟元、蕭淳之、李霜華、李明峻、程傑、 金保棠、鍾莉莉、郭麗琴、童大江、張惠萍、陳育恬所共同 所有,各共有人除各有獨立所有之建物坐落在專用部分之系 爭土地上外,並組成原告之社區設置管理委員會,約定共同 使用之規約,而系爭土地為各住戶所共有,除各建物所坐落 占用之專用部分外,其餘均屬公共設施,各住戶不得擅自變 更使用抑或占為己用,然被告自購得社區內門牌號碼為嘉義 縣番路鄉內甕村三鄰凸湖3-40號房屋後,竟私自將社區內之 如附圖所示公共圍牆毀損,並另開一進出社區之出入口如附 圖所示A、B部分之遮雨棚、通道,使社區管理出現漏洞,無 法管制閒雜人等,因之起訴請求被告拆除該建物,並返還所 占用土地與共有人全體,因之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對於係門牌號碼為嘉義縣番路鄉內甕村三鄰凸湖3-40號 房屋所有人,自從購得後並建有如附圖所示A部分之遮雨棚 、B部分之通道等情均不爭執,惟辯稱:被告違反社區規約 ,應由主管機關管轄,原告不得向法院起訴;又系爭社區於 興建之初,建商與被告曾經協議交換土地使用,而被告既曾 提供土地供建商使用,如今被告取得社區其中一戶所有權, 應是被告得單獨使用之範圍;而目前被告也積極與原告社區 管委會協調中,同意由法院先行判決後再繼續協商等語,並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上揭主張業經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社區營建規劃草 圖、社區規約、現場照片九張、原告函嘉義縣番路鄉公所( 93)大管字第001號函、番路鄉公所函原告嘉番鄉建字第092 0005189、0930002157號函等為證,並經本院至現場勘驗, 製有勘驗筆錄及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如 附圖所示均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是認;系爭土地既為社區 住戶所共有,且組成社區管理委員會,土地之使用自應遵照 社區住戶之共同決定,而依據原告所提出各住戶建物坐落以 及營造時之原始設計圖,被告所占用之區域,確屬公共通道 、公共圍牆,因之被告之占用,已屬無權占用,被告上開所 辯有互換土地使用云云,固據其提出被告與建設公司之協定 書一份,然揆諸該協定書內容,僅係約定由被告提供系爭土 地以外之部分土地供通行使用,而建設公司另行負有填土之 義務之雙務契約,然與本件被告能否單獨占用如附圖所示A 、B部分共有土地並改變原始建築使用現狀無關,至於被告 所辯應由主管機關處理云云,亦不影響原告起訴行使其所有 權之訴訟權利,因之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 文。又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 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 為之,民法第821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既為系爭社區之管 委會,對於系爭土地為被告無權占用如附圖所示A、B部分, 而違反社區規約,原告為全體共有人本於所有權及無權占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上開地上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 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