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5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戊○○
被 告 廣泰得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9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違約金;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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