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5年度,422號
CLEV,95,壢補,422,200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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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422號
原   告 簡美薰即三傑工程行
            1樓
被   告 京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華開發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775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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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