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1年度壢簡字第550號
原 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華南票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室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各自依如附表所列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 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 條定有明文。 又前開當然停止之效力,於重整程序經法院裁定終止後,其 停止原因當然消滅,此觀公司法第308條第1款規定自明。查 本件被告曾於民國90年間聲請公司重整,經本院於90年10月 22日裁定准許重整,嗣本院於94 年6月29日裁定終止重整, 經提起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業於94 年9月21日以94年度整 抗字第1 號裁定抗告駁回,再經最高法院於94年12月22日以 94年度台抗字第117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本院前開終止重整 之裁定已告確定(參見本院卷第39-48、91-94、101-102、1 07頁),據此,本件已無當然停止之原因,訴訟程序自應繼 續進行。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為華南票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惟華南票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15日已將本件訴訟標的之債 權讓與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並具狀聲請承當訴訟,華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復具狀表示同意,惟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無從得其 同意,經本院於95 年3月31日裁定准許由華南金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是華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脫離 本件訴訟。
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董事長汪俊容,惟汪俊容於訴訟繫屬 中死亡,被告復迄未補選董事長,嗣經本院於95 年8月17日 裁定由副董事長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以臺北銀行承德分行為付 款人之如附表所示支票7 張(詳如附表所示),惟屆期提示 竟因「存款不足」、「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未獲付款, 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泛稱本件債務尚有 糾葛,惟並未提出前開債務有何不成立或消滅之事證供本院 審酌,又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提出答辯,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 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附表:
┌──┬───────┬────┬──────────┬──────┐
│編號│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 1 │400,000元 │90.04.22│ 90.04.23 │ CE0000000 │
├──┼───────┼────┼──────────┼──────┤
│ 2 │400,000元 │90.05.22│ 90.05.22 │ CE0000000 │
├──┼───────┼────┼──────────┼──────┤
│ 3 │400,000元 │90.06.22│ 90.06.22 │ CE0000000 │
├──┼───────┼────┼──────────┼──────┤
│ 4 │400,000元 │90.07.22│ 90.07.23 │ CE0000000 │
├──┼───────┼────┼──────────┼──────┤
│ 5 │400,000元 │90.08.22│ 90.08.22 │ CE0000000 │
├──┼───────┼────┼──────────┼──────┤
│ 6 │400,000元 │90.09.22│ 90.09.24 │ CE0000000 │
├──┼───────┼────┼──────────┼──────┤
│ 7 │400,000元 │90.10.22│ 90.10.23 │ CE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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