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壢秩字第23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PROMMA UT
男 32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10月23日平警分刑字第09560299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PROMMA UTHIT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枝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10月6日22時30分許。 ㈡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10號前。
㈢行為:於前揭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而有危害安全之虞,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枝。
三、上開扣案之物,係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 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自承,應予沒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