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5年度,2828號
SJEV,95,重簡,2828,200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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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簡字第2828號
原   告 邦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宗勇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3月29日,因欲對他人進行 假扣押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必於 95年6月30日前,在原告所在地即台北縣林口鄉○○路53之3 號清償,原告乃由會計協助被告提領現金並電匯轉入受託辦 理假扣押之明鴻法律事務所主持人王幸能帳戶內。詎屆期被 告並未清償,經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存簿、電匯單各 乙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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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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