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5年度,2251號
SJEV,95,重簡,2251,200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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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2251號
原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甲○○
      丁○○
上開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225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下午5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於民國94年11月16日所共同簽發,到期日 為95年6月19日,面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本票乙紙 ,詎經原告屆時提示後,僅獲一部份之付款,尚積欠440,00 0元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1紙為 證。被告丁○○就原告之主張為自認,另一被告甲○○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法定 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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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