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調字,95年度,205號
FSEV,95,鳳調,205,200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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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國鼎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 年9 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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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鼎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