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黑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園同心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8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9 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李承悌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444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影本、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影本、應收帳款簡要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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