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勝威即中億裝潢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即原 告 日東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95年9 月6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 10月2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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